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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小贷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支小贷

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我市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型、“三高一特”现代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引导地方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珠府〔201465)和《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工作方案》的要求,设立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支小贷融资平台(以下简称“支小贷”)。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位一体”支小贷融资平台。“四位一体”支小贷融资平台是指由政府、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共同组成的融资平台,人民银行珠海中支向珠海市法人商业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商业银行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并按要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设立风险准备金分担一定比例风险,同时补助放款银行部分利息成本,提高银行发放小微贷款积极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支小贷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2014年下拨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市财政历年已安排的用于构建融资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和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政府风险准备金和贴息资金)

第四条  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指导与监督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的运作,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珠海中支”)负责项目贷款资金的落实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市科工信局负责统筹平台运作,指导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具体建设工作,协调参与单位加强合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政府风险准备金和贴息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科工信局就融资平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服务中心受市财政局、市科工信局委托负责融资平台的具体建设,并具体负责政府风险准备金的运作管理和受理贷款银行贴息申报工作,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与管理。

人民银行珠海中支负责融资平台项目贷款资金落实、企业数据库建设、贷款项目跟踪、项目风险准备金比例及贴息利率差确定、支小贷融资平台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支小贷风险准备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政府风险准备金中安排,初期为2000万元,并视运作实际情况逐年增减。

第七条 支小贷贴息资金来自市财政局按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四位一体”融资平台的贴息资金并与“四位一体”担保融资平台贴息项目统筹使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政府风险准备金及贴息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工作方案》中的支持方向企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扶持企业库内的企业贷款。

(二)贷款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经营。

(三)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四)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五)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九条 凡已经列入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政府风险准备金比例

第十条 建立差别化政府风险准备金制度,通过对每笔支小贷项目进行评分,确定风险准备金比例。同一企业的贷款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评分指标分值设定。分值根据各参考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分配,具体分值分配和评分标准如下:

表一:支小贷项目评分标准

参考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总分100分)

贷款企业

规模

30

A小型(20分)      B微型(30分)

担保方式

50

A、固定抵押贷款,抵押率0.7倍以下(指土地、厂房、房产等有效抵押物,不包括及机器设备)(20分)

B、担保类贷款(主要指大股东担保、或第三方担保,不包含担保公司担保和小微企业主个人担保)(25分)

C、抵押放大类,且固定资产抵押率在0.7-1(含)(30分)

D、抵押放大类,且固定资产抵押率在1-1.2(含)(35分)

E、抵押放大类,且固定资产抵押率在1.2以上(40分)

F、质押类贷款(包含知识产权、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等,不包含存单、理财产品、票据质押)(40分)

G、信用类贷款(包含小微企业主个人担保)(50分)

企业资质

20

具有下列资质的,每项加10分,满分20分。

A、珠海市“三高一特”重点发展企业

B、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C、“双软”企业

D、“小升规”企业

E、新三板挂牌企业

F、拟上市企业

G、其他市级以上资质认证              

注:1.如贷款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则担保方式计分时采用孰低原则计算。

2. 实施一年后,市科工信局、人民银行珠海中支可根据实施情况调整评分指标和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支小贷项目评分结果,确定风险准备金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表二:政府风险准备金比例标准表

支小贷项目评分结果

对应的风险准备金比例

50分以下

0%

50分(含)-60分

8%

60分(含)-80分

10%

80分(含)以上

12%

注:实施一年后,市科工信局、人民银行珠海中支可根据实施情况调整风险准备金比例。

 

第五章  贷款贴息比例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的对象为使用支小贷平台为企业发放低息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享受贴息支持的支小贷项目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按时还清银行贷款,没出现不良情况。

(二)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有关规定。

(三)贷款利率低于该笔支小贷办理金融机构同期限、同档次、同类型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第十五条 根据金融机构发放单个支小贷项目的利率优惠程度(同期限、同档次、同类型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人民银行珠海中支负责监管金融机构支小贷利率优惠情况。金融机构应定期将各期限、档次、类型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报送人民银行汇总。

表三:贴息标准表

利率优惠程度

贴息比例

1%(含)以下

0%

1%-4%

(1%-4%)×50%

4%(含)以上

4%×50%

 

第十六条 单个贷款项目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贴息比例×贷款期限(月)÷12(月)

第十七条 每个企业支小贷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项目申请及审核流程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支小贷项目,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填写《支小贷项目风险准备金及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企业盖章确认,并报送人民银行珠海中支出具审核意见后报服务中心。

金融机构报送《支小贷项目风险准备金及贴息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珠海中支负责审核金融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评分情况及利率优惠情况等。

审核无误后,人民银行珠海中支在《支小贷项目风险准备金及贴息申请表》中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 服务中心负责核对金融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科工信局审批,同意纳入平台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服务中心按规定在贷款发放前划拨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实行按年度申报,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上申报,每年办理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网上申报→受理纸质申报材料→项目初审→会计核算→办公会议审定→项目公示 →联合上报→资金下达。

第七章  风险准备金的存储、使用、统计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存储管理

(一)市财政拨付的风险准备金委托服务中心实行专户存储,根据实际需要划转到服务中心在合作银行的专设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二)银行需每月向服务中心提供银行对账单,服务中心可根据银行的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使用管理

(一)风险准备金的责任承担。根据评分标准评定的分值确定政府承担贷款责任风险的比例,分值0-50分的项目政府不承担责任风险,分值50分(含)-60分的项目政府承担企业每笔贷款责任风险不超过贷款额的8%,分值60分(含)-80分的项目政府承担企业每笔贷款责任风险不超过贷款额的10%,分值80分(含)以上的项目政府承担企业每笔贷款责任风险不超过贷款额的12%。

(二)风险准备金的划转。每笔申报纳入支小贷融资平台的贷款项目在放款时,银行应向服务中心提交《支小贷项目风险准备金及贴息申请表》,同意纳入平台的项目出具“确认书”。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可在服务中心开设的风险准备金账户划转相应额度的政府风险准备金。“确认书”确认的保证金金额为政府承担对应项目的保证责任。

(三)政府风险准备金的退还。每笔贷款到期后,贷款银行在一个月内将每一笔还款所对应的风险准备金按比例转回原账户

(四)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追偿和核销。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银行贷款时,政府履行项目“确认书”对应的责任风险。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追偿和核销:

1、风险准备金代偿。项目发生代偿时,服务中心受理合作银行的代偿申报材料、核实代偿情况后填写《中小企业四位一体融资平台贷款代偿项目审批表 》并报服务中心审核、市科工信局审批,同意后服务中心向银行履行项目“确认书”对应的代偿责任。       

2、风险准备金追偿。银行对借款人追收的款项按政府风险准备金代偿的比例退回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准备金账户。

3、风险准备金核销。服务中心代偿后应积极履行代位追偿权,向银行追偿。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科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复核,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核销已代位清偿债务:⑴银行追偿贷款企业财产处置分配后,仍无法收回的;⑵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回收,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⑶贷款企业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5年仍不能确认收回,经市政府同意核销的;⑷市政府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

服务中心应每年年底向主管部门报送全部代偿项目风险准备金追收情况,核销的实际损失先从政府风险准备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本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统计报告

(一)参与支小贷融资平台的银行应建立融资平台专门账目,且应至少于年中和年未两次提交融资平台贷款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及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二)服务中心应至少于年中和年未两次向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报告融资平台运作情况。

(三)服务中心每月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报送《“四位一体”融资平台贷款情况月报表》,同时向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报送《“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月度财务报表》。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科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有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贴息资金等违规行为将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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