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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注册中外合资企业步骤-条件-资料

时间:2021-10-05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原创】

一、珠海注册中外合资企业流程 
第一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局) 
第二步:行业前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步:立项审批(区发改委)
第四步:章程、合同审批(区商务局) 
第五步:组织机构代码预先核准(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步:批准证书(区商务局) 
第七步: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 
第八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步:税务登记证书(税务局) 
第十步:外汇登记(外管局) 
第十一步:银行开户许可证书(银行) 
第十二步: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二、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条件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 
2、中外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一般来说,中国的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三、注册中外合资企业所需材料: 
1
、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名称1-7个; 
2、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 、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3、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及资信证明;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5、房屋、场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6、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应提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 
7、合同、章程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盖章) 
8、董事会组成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中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由每个投资方分别签字、盖章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9、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及出资许可证明。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中外合资公司合同与章程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2、中外合营企业的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3、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五、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与出资规定 
1
、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5、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六、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审批机关:工商局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2:
项目核准 审批机关:发改委


3:
批准证书申请 
审批机关:商务局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 
、示范文本下载));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4:
营业执照申请 审批机关:工商局(12315) 
申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外方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外国合伙人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或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 
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国合伙人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境外住所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但外国合伙人在中国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3)《指定(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 
价证明。)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9)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12)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13)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5: 申请刻制公章 审批机关:公安局 
申请刻制印章须填写《印章定制单》并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刻制印章申请函
(规格为A4纸,须打印,注明单位名称、需刻制印章的名称、数量、法人代表签字);经办人持有法人代表签字的介绍信(证明经办人为该企业工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请 审批机关:代码管理中心 
(1)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原件的双面复印件各一份(外企还需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本单位公章; 
(3)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4)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通行证


7:
统计登记 审批机关:统计局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甲)或《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乙)(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2)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
税务登记 审批机关:税务局 
(1)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 
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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