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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服务贸易发展事项)

时间:2021-11-13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原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我市服务贸易规模,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全市服务贸易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粤府函〔2015〕338号),以及《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商〔2019〕3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以下简称“服务贸易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市服务贸易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及绩效自评;研究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计划;办理项目资金划拨等工作。各区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做好相关推荐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文化贸易”“中医药”等事项中进行注册并及时、准确填报业务信息。

(五)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服务贸易资金的支持项目和标准包括:

(一)技术贸易项目

技术出口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的,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文化贸易项目

对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以及《广东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范围内开展对外文化贸易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在支持时间内我市文化企业出口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投入翻译、外语配音等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30万元。

2.对在支持时间内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每个企业最高15万元支持,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推动文化出口创新发展和文化贸易活动及研究等。

(三)中医药服务贸易项目

1.对中医药企业(机构)在支持时间内吸引国(境)外人士来珠海就医或接受中医药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提供跨境中医药远程教育或诊疗服务且规模有所增长,或完成中药类产品海外新注册等业务,给予项目实际开支5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每个企业(单位)支持金额最高30万元。

2.对在支持时间内入选国家中医药服务贸易出口基地责任主体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支持。支持资金需用于启动基地建设的创新发展和对外贸易活动及研究,以及提升中医药服务水平、中医药教育水平、国际竞争力等方面。

(四)其他服务贸易业务项目

以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系统填报数据为依据,对在支持时间内服务贸易登记业务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分档支持。具体为:服务贸易登记业务额在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最高5万元的支持;对登记业务额在50万美元以下2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每个企业最高3万元的支持。

(五)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业务项目

1.支持企业降低用工成本

(1)在岸业务支持。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不含企业承接集团关联公司的执行金额,下同)不低于5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员工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5万元;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按照员工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不低于300万美元,按照员工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的7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15万元。

(2)离岸业务支持。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员工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按照员工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的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对支持时间内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不低于300万美元,按照员工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的7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30万元。

符合上述在岸、离岸支持条件的企业可分别申请。社保合计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2.认定奖励

对支持时间内获得“广东省级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补助;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的补助;获得“广东省服务外包重点培育企业”认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仅支持1次。

3.国际资质认证

对全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在岸+离岸)超过50万美元(含)的服务外包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取得的国际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给予相关费用最高50%的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最高可申请3个项目,合计补助最高20万元。认证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欧盟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CE认证)、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实验室认可(CNAS ISO17025)、检查机构认可(ISO1702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CMAF)、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银联(UnionPay)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Card)JCB美国运通(AMEX)标识产品企业资质认证等。

4.服务外包载体

(1)对支持时间内我市符合条件的园区发展服务外包业务给予资金扶持。条件为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园区入驻服务外包企业不少于5家,园区服务外包企业在支持时间内承接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在岸+离岸)累计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根据园区的规模、效益以及定期统计跟踪园区服务外包产业数据,开展服务外包政策培训、产业沙龙等情况,对每个园区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由省级资金建立的珠海市服务外包信息中心(信息服务平台、大数据工作站、接发包公共平台)和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交流中心的运营、升级维护、服务器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以及为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的政策、技术、管理等公共培训服务和商务交流、产业沙龙、项目对接等线下公共活动给予最高70%的资金支持,每个中心最高20万元。

(3)对承接服务贸易类企业培训、政策宣讲、资金申报、企业调研、行业数据收集和分析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六)鼓励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在支持时间内对由市商务局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国内外服务贸易相关市场开拓活动给予支持。

1.对展品运输费、集体特装费、公共摊位费、广告宣传及资料设计制作费、场地租金及仪器设备租赁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25万元。对承办项目的企业或单位给予组织费用支持,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以上合计不超过30万元。

2.对参团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给予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多支持2个展位,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的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对参团企业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船票、火车票、汽车票等,费用标准上限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或普通舱、火车硬卧或软席列车二等座)、住宿费和伙食费给予资金支持。境外活动扶持标准按照外交部、财政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境内活动扶持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标准执行,每家企业每次活动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4.对组织单位发动5家(含)以上、10家以下企业参加的,按以上标准支持1位工作人员团费,10家(含)以上的按以上标准支持2位工作人员团费。

本项目不支持已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扶持资金或其他财政扶持或采购的项目。

第六条  服务贸易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按政策采用购买服务、事后补助、以奖代补方式择优予以支持,申报项目已经申报中央、省级服务贸易类资金或已享受过市级财政同类别或其他类别资金扶持的项目,市级服务贸易资金不重复支持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同一合同、同一银行水单、同一报关单、同一发票等。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实际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购买服务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申报类项目按如下流程执行:

(一)申报通知

市商务局根据发展全市服务贸易工作需要,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二)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须先到所在区商务部门获得申报推荐,再在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中进行项目申报,同时向市商务局或其委托单位报送纸质材料。

(三)项目评审

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入库评审。

(四)项目公示

市商务局确认拟入库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项目入库

公示无异议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后纳入项目库。

(六)资金拨付

预算资金下达后,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起草下达文件,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商务局不定期对获得服务贸易资金的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资金申请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资金申请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合规使用项目经费,自觉开展和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弄虚作假、挪用、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等行为,将收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将被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商务领域的专项资金。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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