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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时间:2021-11-13     作者:珠海明日商务【原创】

  为进一步吸引优质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助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30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我区办理商事登记和汇算纳税,实行统一核算,主要体现投资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总部,原则上不占用土地资源。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打印设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家电、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物流、现代服务业、建筑业等产业项目。

  第二条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是指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区设立的总部经济企业;存量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在2021年1月1日前在我区设立且存续至今的总部经济企业。

  第三条 成立金湾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经济发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危化品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招商局、金湾区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各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总部经济企业认定

  第四条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申请备案,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商贸流通业、文化创意类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新设立总部经济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新迁入全球总部或集团总部,其上年度产值规模(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

  (三)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不低于5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的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不低于200万元。地方直接经济贡献不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以及企业在本区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

  第五条 区内已有工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销售产品必须与区内原有企业生产产品无关,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扶持。

  第六条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年产值超20亿元的生产型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其设立的销售总部可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并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七条  经本办法认定的区级总部经济企业,须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金湾区、不变更在金湾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八条 申请总部认定时尚未在我区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引进企业,可参照该企业在原驻地纳税水平作为同等条件先行认定。区经济发展局按照第四条要求,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产业规模、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等条件进行复核,本办法有关的扶持资金自复核通过后方可发放。经复核不满足条件的,经领导小组确认,取消其总部经济企业资格并停止发放有关扶持补贴。

  第三章  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 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区经济发展局制订扶持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区、镇按照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如区财政体制调整,区、镇分担比例相应调整。专项扶持资金由区经济发展局支付,由区财政局列入与镇对账事项。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扶持、存量总部经济企业扶持。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经济贡献扶持。按上一年度已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情况采取超额累进计算法扶持。前三年: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按50%扶持,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70%扶持,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80%扶持;后两年按50%扶持。

  第十三条租赁办公场所扶持。总部经济企业因经营需要在我区租用办公场所的,可申请办公用房扶持(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扶持期自认定年度起不超过3年):年度地方直接经济贡献达2000元/平方米以上(含2000元)的,按办公用房实际支出租金的50%给予扶持,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高管扶持。总部经济企业高管(含总部企业的业务骨干)按上一年度个人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90%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企业,扶持高管人数不超过5人;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扶持高管人数不超过10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扶持高管人数不超过15人。享受该项扶持的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省、市、区同类人才政策扶持,也不得享受国家、省、市、区的其他各类奖励、补贴、扶持资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拟扶持高管名单进行审核。

  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经复核满足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自复核通过当年起享受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扶持。

  第十五条商业楼宇招商扶持。商业楼宇是指商务写字楼的办公部分,不包括商铺、超市、餐饮等商业配套。商业楼宇运营主体是指负责楼宇招商管理的实际经营者。我区鼓励商业楼宇运营主体引进市外企业,按商业楼宇运营主体当年引进的新落户企业在当年及次年对我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扶持,直接经济贡献超过5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引进企业当年及次年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20%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端技术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经济发展局、区教育局根据当年企业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和学位情况联合审批,在其父母房产或工作单位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统筹安排。申请就读其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我区积极协调争取。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总部经济企业资格认定程序。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企业于每年6月10日前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材料进行核实或开展现场调查。区经济发展局将初审意见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复审通过后,将复审后的企业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区经济发展局将会同区有关单位复核并报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一)金湾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

  (二)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总部经济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管理的企业需提供母公司授权管理相关证明);

  (四)控股母公司的验资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针对新设立总部经济企业);

  (五)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针对新迁入总部经济企业);

  (六)承诺书(原件);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十八条 总部经济企业资格复核及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程序。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企业经济贡献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金湾区总部经济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按申报期);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上年度审计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上年度总部运营报告(原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经济企业功能发挥、企业经营情况、年度经济数据、企业合规情况);

  (七)企业信用报告(原件,包含经营异常记录、欠税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形成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后逐级上报。

  区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兑付扶持资金。同时,区经济发展局对已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开展复核。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发生总部经济企业名称变更、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企业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二十条 总部经济企业年度获得的各类扶持补贴(含企业经济贡献扶持、租赁办公场所扶持、企业高管扶持、商业楼宇招商扶持)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的80%。下一年度总部经济企业对我区地方直接经济贡献(按可比口径)低于上年度80%的,除受市场价格波动等客观因素影响外,原则上将停止发放本办法任何一项扶持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区现有的生产型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独立法人的区域销售总部后,生产型企业不得通过转移区内已有制造业工业产值的方式提高营业收入,违反上述情形的,不予兑付本办法所有的扶持补贴类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享受租赁办公用房扶持有效期内,不得出(转)租、出售办公用房,不得改变用途。如违反规定,应当全额退还已获得专项扶持资金并计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三条 若企业存在被列入失信企业等其他违法行为,我区有权取消后续补贴发放,同时责令企业全额退还已获得专项扶持资金并计收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我区有权取消其总部经济企业资格,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取消并收回已发放的专项扶持资金,5年内不得在我区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专项扶持资金;企业自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迁离我区、变更在我区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由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取消并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按原政策认定并享受扶持。本办法实施后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依据本办法享受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对已获得中央、省、市、区级同类扶持补贴的同一申请事项,不作重复扶持补助。总部经济企业按本办法申报扶持补贴的,需提供未获得上级或区内其他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承诺书,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对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本方法自2021年9月5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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