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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措施(试行)时间:2021-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扶持我区工业企业发展,构建“1+2+1”都市产业生态体系,充分调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的积极性,根据区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制定本扶持措施。 第二条 由区政府设立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本区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择优扶持,重点鼓励智能制造产业优先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二章 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对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完工的企业,按企业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除省级留成部分的60%、市级留成部分的50%外,区对本级留成部分的40%给予财政奖补,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四条 鼓励传统制造业实现智能化转型。 向无关联关系的香洲区内已获得广东省认定的机器人骨干企业购买智能装备的,购买成套智能装备,按采购发票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0万元;购买单体智能装备,按采购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500万元。向无关联关系的区内非机器人骨干企业购买智能制造装备的,按采购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贴,单台(套)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 对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且项目投资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技改投资项目,被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按项目设备投入总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万元;被认定为智能工厂按项目设备投入总额的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万元。对条件成熟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应用示范项目。 第六条 支持工业企业购买系统集成服务。 支持我区工业企业在开展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向系统集成服务商购买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按照采购发票金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加快建设和发展工业互联网。 支持优质企业(三大运营商除外)在我区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在我区开发建设并已投入运营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已投入开发建设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 第八条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 鼓励并帮助我区企业申报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支持方向包括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省工信厅每年发布资金申报通知,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九条 加快延伸智能制造产业链。 支持我区列于市级“十百千计划”培育库中的智能制造龙头骨干企业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驻我区。上下游企业落户后,龙头骨干企业与其签订3年以上合同,且当年向上下游企业采购金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按合同执行金额的2%对龙头骨干企业高管团队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智能制造创新成果产业化。 对引进国内外智能制造创新成果,运用到实际生产经营中,并在我区实现量产的工业项目,按单个项目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培育工业经济后备力量 第十一条 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 对首次上规模的小微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梯度式发展。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其中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支持其申报《珠海市实施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若干政策措施》(珠府函〔2017〕168 号),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20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区级财政安排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提升“亩均效益”。 鼓励我区工业企业提升单位用地面积的产出效益,根据其当年实现亩均财政贡献区分成部分的情况进行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本措施每年由区工信主管部门发布当年度的申报指南(实施细则),企业以当年度申报指南(实施细则)为准进行申报。同一申报方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区级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区工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提出资金扶持计划,并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报区政府审议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产业扶持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申请单位,一经发现,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缴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产业扶持资金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措施将予以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19年6月8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珠海市香洲区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资金管理办法》(珠香府办〔2017〕16号)《珠海市香洲区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珠香府办〔2017〕17号)《珠海市香洲区支持工业企业推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香科工信〔2018〕30号)同时废止。 |